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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池及电池系统维修保养师国家职业标准
电池及电池系统维修保养师
国家职业标准
(征求意见稿)
1 职业概况
1.1 职业名称
电池及电池系统维修保养师
1.2 职业编码 4-12-01-03
1.3 职业定义
使用工、夹、量具和仪器仪表、检修和均衡等设备,评估、维护、拆装、修理、故障修复、报废、拆解 ,重新匹配组装和调试电池及电池系统的人员。
1.4 职业能力等级
本职业共设五个等级,分别为:五级/初级工、四级/中级工、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
1.5 职业环境条件
室内、外 ,常温。涉电作业环境 ;粉尘。
1.6 职业能力特征
具有一般智力、表达能力、计算能力;具备辨色能力;有一定的空间感和形体知觉;手指和手臂灵活 ,动作协调。
注释:
1 本职业包含废旧电池及电池系统处置员和电池及电池系统维护员2个工种。
1.7 普通受教育程度
电池及电池系统维护员:初中毕业。
废旧电池及电池系统处置员:无学历要求。
1.8 职业培训要求
1.8.1 培训参考时长
五级/初级工不少于96标准学时 ;四级/中级工不少于60标准学时;三级/高级工不少于48标准学时 ;二级/技师不少于36标准学时 ;一级/高级技师不少于36个标准学时。
1.8.2 培训教师
培训五级/初级工、四级/中级工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三级/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技能等 级)证书或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培训三级/高级工的教师应具有本职 业二级/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技能等级)证书或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培训二级/技师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一级/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技能等级)证书或相关专业高级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培训一级/高级技师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一级/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技能等级)证书2年以上或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2年以上。
1.8.3 培训场所设备
理论知识培训场所应配备课桌椅或多媒体设备。操作技能培训场所应具备电池及系统教学样件、拆装、功能检测、评估等设备 ;非标或大型设备应具备演示道具、模拟线或模型。
1.9 职业技能评价要求
1.9.1 申报条件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可申报五级/初级工:
(2)年满16周岁,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可申报四级/中级工:
(1 )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5年。
(2)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五级/初级工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后 ,累计从事本 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3年。
(3)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技工院校或中等及以上职业院校、专科及以上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含在读应届毕业生)。
注释:
相关职业 :电池制造工、无机化学反应生产工、炭素特种材料工 、自行车与电动自行车装配工、高低压电器及成 套设备装配工、电子设备装接工 、电子设备调试工、发电设备安装工、电力电气设备安装工、铸造工 、模具工、 电动工具制造工 、机械制造基础加工人员、汽车制造人员、机械设备维修人员、汽车维修工 、 自行车与电动自行 车维修工 、化工产品生产通用工艺人员、基础化学原料制造人员、专用化学产品生产人员、石墨及炭素制品生产人员 、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人员 、化学研究人员、化工实验工程技术人员 、材料成形与改性工程技术人员、电子 元器件工程技术人员、无机非金属材料工程技术人员等 ,下同。
相关专业:材料科学与工程、材料化学、冶金工程 、金属材料工程、高分子材料与工程、新能源材料与器件 、能 源与动力工程、能源与环境系统工程、新能源科学与工程 、储能科学与工程、氢能科学与工程、环境工程 、机械 工程、机械电子工程、智能制造工程、新能源汽车工程、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电子信息工程、化学工程与工艺、 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 、车辆工程、汽车电子等 ,下同。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可申报三级/高级工:
(1 )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10年。
(2)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后 ,累计从事本 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4年。
(3)取得符合专业对应关系的初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后 ,累计从事本职业 或相关职业工作满1年。
(4)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技工院校高级工班及以上毕业证书(含在读应届毕业生)。
(5)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并取得高等职 业学校、专科及以上普通高等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含在读应届毕业生)。
(6)取得经评估论证的高等职业学校、专科及以上普通高等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毕业证书(含在读应届毕业生)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可申报二级/技师:
(1 )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技能等级)证书后 ,累计从事本职业 或相关职业工作满5年。
(2)取得符合专业对应关系的中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后 ,累计从事本职业 或相关职业工作满5年。并在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 书后,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1年。
(3)取得符合专业对应关系的中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后 ,累计从事本职业 或相关职业工作满1年。
(4)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 技师学院毕业生 ,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2年。
(5)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满2年的技师学 院预备技师班、技师班学生。
具备以下条件者 ,可申报一级/高级技师:
(1 )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二级/技师职业资格(技能等级)证书后 ,累计从事本职业或 相关职业工作满5年。
(2)取得符合专业对应关系的中级职称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5年,并在 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二级/技师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后,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 工作满1年。
(3)取得符合专业对应关系的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后 ,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1年。
1.9.2 评价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