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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发布进一步认真落实机动车维修经营管理规定的通告

来源: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交通运输和海洋经济局/何 阅读:1678 更新时间:2024-03-21

区内机动车维修经营业户:


为做好2024年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工作,进一步规范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4号),现将实施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根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根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规定,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请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持相关资料到大亚湾区行政服务中心二楼综合业务窗口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具体需提交资料请登录大亚湾区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系统查询“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如有疑问,请致电大亚湾开发区交通运输和海洋经济局咨询,电话:0752-5571817,或到大亚湾区行政服务中心二楼综合业务窗口咨询。


特此通告。

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交通运输和海洋经济局

2024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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