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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未按规定备案被罚款3000元

来源:惠山交通运输/何 阅读:1455 更新时间:2024-03-15

案情介绍:2023年11月16日13时45分,惠山交通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无锡快某汽车维修企业的修理工人正在维修作业区内实施车辆打磨喷漆操作,涉嫌未经备案从事机动车经营业务。经调查询问,此次维修作业达成协议车辆喷漆费用为250元一个面,保养工时费为80元每小时,机油配件按市场价结算。执法人员在信息核对后确认,该维修企业未进行备案,且此前已被交通执法部门责令整改,但该企业未按《整改通知书》要求在整改期内停止维修作业并到交通部门备案。


处罚决定:无锡快某汽车维修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七条的规定,依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


法律条文:《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交通提醒:机动车维修关系到道路交通安全、大气污染防治、汽车产健康可持续发展,是重要的民生服务行业。根据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交通运输部于2019年修改并重新公布了《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0号),明确建立机动车维修备案制度。



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办理材料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备案,提交《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表》,并附送下列材料,保证材料真实完整:

(一)维修经营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经营场地(含生产厂房和业务接待室)、停车场面积材料、土地使用权及产权证明等相关材料;

(三)技术人员汇总表,以及各相关人员的学历、技术职称或职业资格证明等相关材料

(四)维修设备设施汇总表,维修检测设备及计量设备检定合格证明等相关材料;

(五)维修管理制度等相关材料;

(六)环境保护措施等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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