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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车出口有关事项企业申办指南
二手车出口有关事项企业申办指南
商务部负责全国二手车出口的政策制定、业务指导、部门协调和监督管理。为推动二手车出口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方便企业申领二手车出口许可证,现发布有关申办指南。
一、职责分工及有关要求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为二手车出口备案机构(以下简称备案机构)。
(二)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以下简称许可证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沈阳市、长春市、哈尔滨市、南京市、武汉市、广州市、成都市、西安市商务主管部门为二手车出口许可证发证机构(以下简称发证机构)。
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在京企业申领出口许可证,由许可证局签发。各发证机构按照分工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并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签发出口许可证。
(三)二手车出口企业是质量追溯责任主体,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履行相关责任和义务。对未按照商务部等5部门2024年第6号公告(《关于二手车出口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等要求出口车辆的,停止受理二手车出口业务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出口备案有关要求
(四)自《公告》执行之日起,符合《公告》要求的企业可向备案机构申请备案。给予原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的企业6个月过渡期,在此期内可正常申请许可证。企业应在过渡期内重新完成备案,超过过渡期未备案的,无法申请出口许可证。
(五)备案有效期为1年,有效期按照备案通过日期计算。企业在备案到期前任意时间均可重新申请新的备案,备案通过后,有效期按照新备案通过时间重新计算。
(六)企业在备案到期前任意时间均可对备案内容提出更改申请,申请通过后,备案有效期不变。
(七)企业可登录“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企业端填写备案材料,申请备案无需电子钥匙。备案通过后,申请出口许可证需要电子钥匙,未办理电子钥匙的企业应先向属地商务主管部门申请电子钥匙,再申请出口许可证。
电子钥匙办理流程可登录许可证局官网查询(企业电子钥匙申请与证书更新简明流程)。
(八)企业申请二手车出口备案应按《公告》要求提交全部申请材料,并如实填写二手车出口企业备案申报表。具体操作流程详见《关于发布二手车出口备案系统操作流程的通知》(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企业端),也可登录许可证局官网查询(二手车出口备案系统操作流程—企业端)。
(九)备案机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对企业提交的新增、更改申请进行审核。对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
三、出口许可证有关要求
(十)企业在备案通过后可申请二手车出口许可证。未通过备案的,无法申请许可证。
(十一)自《公告》执行之日起,原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的企业可直接申请许可证。无论企业是否通过新的备案,已通过审核的许可证可在证面有效期内正常使用。
(十二)企业申请出口许可证时,应按《公告》要求如实提交全部申请材料。出口许可证申请操作流程可登陆许可证局官网查询(许可证统一管理平台出口许可证用户操作手册)。
(十三)发证机构应认真审核企业申请材料,并自收到材料齐备的申请之后3个工作日内发放出口许可证。对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
四、其他注意事项
(十四)二手车出口许可证实行“一批一证”管理。企业可在许可证申请表上同一商品编码项下最多申请20辆二手车。许可证证面数量应与实际报关数量一致,并一次完成清关。一次报关数量少于证面数量的,应将许可证退回原发证机构并重新申请许可证。如许可证证面数量与报关数量不一致,而未重新申请许可证的,未报关车辆将无法再次申请许可证。
(十五)在办理二手车海关出口通关手续后2个月内,企业凭出口报关单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凭证向企业所在地或机动车登记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对未按规定时限办理注销登记的企业,发证机构在其办理完成注销前,不予发放新的二手车出口许可证。
(十六)企业应准确完整填写“VIN码”,如许可证“VIN码”与《机动车登记证书》中车辆识别代号不一致,视同未注销登记,不予发放新的二手车出口许可证。
(十七)许可证“出口商”、“发货人”栏均填写二手车出口企业名称,“商品状态”选择“旧”,“规格、等级”栏填写车辆品牌和车辆型号。相关内容与《机动车登记证书》中一致。
(十八)二手车办理转让待出口手续后不得再在境内交易变更所有人,因特殊情形无法执行出口合同的,企业应协调其他进口方另行签订出口合同。
(十九)企业应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出口合同(含售后服务内容)。合同为外文的,应同时提供中文译本,并以中文译本为准。
(二十)企业需出具出口车辆符合出口目标市场准入标准的声明,如出口目标市场无准入标准,也应出具相关声明,并加盖企业公章。
(二十一)对未按证面数量一次完成清关、逾期未注销或注销登记后许可证系统仍提示未注销,影响后续许可证申请的,请联系所属备案机构。对错误填写VIN码并报关,影响后续许可证申请的,请联系所属发证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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