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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机动车维修行业综合监管办法(试行)》起草说明

来源:北京市交通委员会/何 阅读:458 更新时间:2024-03-07

1、起草背景

自2019年9月1日起,我市机动车维修行业正式实行备案制管理,印发机动车维修备案程序性规定。2021制定了《北京市机动车维修行业监管办法》,明确机动车维修行业各级监管、执法部门的职责权限及协作规则,2023年以来按照《北京市交通运输行业“6+4”综合监管体系建设工作要点》要求,牵头机动车维修行业综合监管事项,制定风险信用指标,会同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消防救援三个部门编制“一业一策、一业一查、一业一单、一业一评”在内的综合监管手册并印发实施,初步形成了“风险+信用”为基础的行业综合监管体系。


自备案实施以来,我市备案机动车维修企业从2019年的3716户,2023年年底增长到5544户,各项指标均位居全国前列。行业准入门槛降低、企业数量增长的同时也带来了问题,突出表现为部分备案企业不符合国家和本市机动车维修经营标准,违规备案经营无法退出,目前经核查后被各区监管部门列为“经营地址异常”企业占到备案总数的8.7%,部分企业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取得维修备案,严重扰乱了机动车维修市场正常经营秩序,损害行业合法经营者和消费者权益,亟待清理退出。


2、起草过程

该办法起草以来,通过对本市机动车维修行业的摸底排查、实地走访、座谈交流以及与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执法机构、维修行业企业代表了解情况等多种形式,深入了解机动车维修行业现状,为制定办法奠定基础。同时与法制部门、法律顾问单位先后召开多次专题会议,征求合法性审查意见,不断优化完善办法修订。还与外省市交通运输部门进行了深入交流,汲取全国好的行业监管经验。通过征求市交通执法总队、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法律专家等研提的意见,形成了本次征求意见稿。


3、参考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件》《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制定。


4、主要内容

综合监管办法共分为六章:第一章 总则(第1-5条),主要包括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各部门职责分工、行业发展方向;第二章事前备案(第6-12条),主要包括备案要求、备案程序、备案材料、备案证、备案后要求和准入限制等具体规定;第三章 经营规则(第13-26条),这一章内容是对维修企业的基本经营要求,包括制定公示、服务管理、价格管理、质量管理、企业档案和信息报送要求、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责任、预付卡管理要求等,涵盖了企业合规经营所需达到的条件;第四章 事中监管(第27-37条),主要规定了各级监管、执法部门的监管及协作要求,包括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执法监管协同要求等;第五章 事后监管(第38—46条),主要内容为非处罚类监管措施、重点关注名单和经营地异常名单、备案注销撤销情形和程序等;第六章为附则(47-4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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