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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某汽车美容服务部,未备案被罚款3000元
2023年12月26日消息,汕头市濠江区XX汽车美容服务部因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行为,被汕头市濠江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罚款人民币3000元。
根据公告内容,2023年12月20日16时20分,执法人员在汕头市濠江区珠浦振兴西1号之十四、十五进行日常稽查,发现汕头市濠江区XX汽车美容服务部有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行为。
汕头市濠江区XX汽车美容服务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构成了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四款、《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予以罚款人民币3000元。
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条件
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01 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维修车辆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租用的场地应当有书面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停车场和生产厂房面积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02 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所配备的计量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经法定检定机构检定合格。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设备、设施的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从事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设备、设施的具体要求,参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执行,但所配备设施、设备应与其维修车型相适应。
03 有必要的技术人员。
从事一类和二类维修业务的,应当各配备至少1名技术负责人员、质量检验人员、业务接待人员以及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
从事三类维修业务的,按照其经营项目分别配备相应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
04 有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车辆维修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05 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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