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南省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督导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职业技能鉴定(评价指导)中心,各有关单位:
现将《湖南省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督导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中心反映。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2023年8月18日
湖南省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督导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 一 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技能人才评价质量,根据《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8〕6号)、《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人社部发〔2019〕90号)和《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督导工作规程(试行)》 (人社职司便函〔2020〕53号)等有关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督导(以下简称质量督导)是指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国家及省颁布的政策性、技术性文件,对职 业资格评价、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等机构(以下统称评价机构)组织实施技能人才评价活动(含职业技能竞赛,以下统称评价活动)的监督和指导。
第三条 质量督导应当以提高评价活动质量为目标,坚持监 督与指导并重,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内外结合、事前事中事后衔接、制度约束与流程管理配套为主要运行机制,推动形成政府监管、机构自律、社会参与的监管体系,为规范开展技能人才评价工作营造良好环境。
第四条 质量督导分为外部质量督导(以下简称外督)和内部质量督导(以下简称内督)。
外督按属地原则,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组织实施,外督人员由各级人社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 要和相关条件选聘,经培训考核合格后,予以聘任,接受委派,代表人社部门对评价机构实行质量督导。
内督由评价机构组织实施,内督人员由评价机构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聘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经培训考核合格后,予以聘任,接受委派,负责对本机构组织实施的评价活动进行质量督导。
第五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以下简称省人社厅)行政 部门负责全省质量督导的统筹规划和政策制定。省人社厅职业技 能鉴定中心(以下简称省鉴定中心)负责全省质量督导的技术指 导、支持服务;培训考核外督人员并核发证卡;管理全省外督人 员信息数据,组织实施省属评价机构及其评价活动的外部质量督导。
各市州人社局负责本地区质量督导的统筹规划和落实上级 人社部门质量督导政策。各市州人社局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以下 简称市州鉴定中心)负责本地区质量督导的技术指导、支持服务; 组织实施本地区评价机构及其评价活动的外督。负责本地区外督 人员培养推荐、聘用委派及工作考核。各级人社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评价机构及其评价活动进行质量督导。
评价机构负责本机构内督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综合管理;负责 组织本机构内督人员的培训聘任、委派使用及工作考核。内督人员的聘任、委派、考核情况应由评价机构及时向属地鉴定中心进行报备。评价机构开展评价活动时,必须有内督人员对评价过程和结果进行现场全程质量监督。
第二章 质量督导员的培养使用
第六条 外督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技能人才评价工作。
(二)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办事公道、作风正派,具有良 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三)掌握技能人才评价有关政策、法规和规章,熟悉技能 人才评价理论和技术方法。
(四)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表达能力。
(五)从事技能人才评价行政或技术管理工作,或有一年以 上技能人才评价组织实施工作经验。
(六)身体健康,能胜任质量督导工作。
(七)服从聘任机构(单位)的质量督导工作安排,自觉接 受聘任机构(单位)的监督。
第七条 符合第六条规定条件的人员,由市州鉴定中心推荐 并填写《湖南省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督导员(外督)申报表》(附 件1)报省鉴定中心。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可以聘为外督人员,由组织培训考核的省鉴定中心根据《湖南省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督导 员证卡编码规则》(附件2)和《湖南省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督导员证卡样式》(附件3)颁发《湖南省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督导员》(外督)证卡,纳入全省外督人员数据库管理,在全省范围内通用。
第八条 各级鉴定中心可通过聘用(签订聘用协议或颁发聘 书)方式委派使用持有效《湖南省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督导员》(外 督)证卡的外督人员,聘期为3年。聘期届满自动解聘,可续聘,不得超过三届。
第九条 质量督导员职责:
(一)监督技能人才评价活动;
(二)向评价机构就督导事项提出询问;
(三)查询、调阅与督导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
(四)进行个别访问、调查问卷、测试和复核;
(五)现场调查,包括明察和暗访;
(六)对督导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行为予以纠正或向评价机构提出有关建议;
(七)向委派机构提出对评价机构或者相关人员给予奖惩的建议;
(八)督导任务结束后,向委派机构书面反馈质量督导情况。
第十条 质量督导员须遵守以下行为规范:
(一)在执行质量督导任务时应佩戴或携带质量督导员证卡,认真履行质量督导职责,客观、公正地向委派机构反映实际情况,不得隐瞒或虚构事实;
(二)着装得体、大方、整洁,文明用语;
(三)不得干预正常的评价工作;
(四)不得擅自公开督导情况记录(结果)以及评价结果信息;
(五)不得泄露与评价机构相关的国家机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等;
(六)拒绝任何机构或个人提出的更改质量督导记录(结果)等非正当要求,如实、及时向委派机构反馈质量督导情况;
(七)自觉接受委派机构及相关部门的监督。
第十一条 外督人员由各级鉴定中心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客观、科学、适用"原则进行委派。
第十二条 委派实行回避制度,外督人员不得参加可能影响其客观公正督导的工作,不得兼任同场次内督或考评工作。
第十三条 内部质量督导应遵循全覆盖的原则,主要由评价 机构按照相应的技能人才评价工作实施方案委派,职业技能竞赛的内部质量督导可参照制定相关实施要求。
第十四条 内督人员由评价机构培养并颁发《技能人才评价 质量督导员》(内督)证卡。评价机构可参照外督人员的基本条件和相关要求,结合本评价机构实际管理。
第三章 质量督导活动的实施
第十五条 质量督导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评价机构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及其质量管理体系建设等情况进行督导。
(二)对技能人才评价工作情况进行督导,包括评价机构的 评价范围、职业技能标准(或评价规范)及试题(题库)的执行 情况,参加评价人员的资格条件、考场秩序,试卷评阅、评审记 录、证书管理与发放、档案资料(纸质材料、电子材料)的保管 与使用,与评价工作相关的工作人员、考评人员、内部督导人员、 专家队伍等人员配备、培训、管理和履行职责情况,内控措施执行情况等。
(三)对巡视巡查、审计、群众举报或媒体报道反映的技能人才评价工作中涉嫌违规违纪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四)对技能人才评价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委派机构报告反映情况,并提出建议。
第十六条 质量督导分为日常督导和专项督导两种类型。
日常督导是指质量督导员受委派机构委派,采取现场督导、数据对比、远程监控等多种形式对评价机构的评价活动进行日常督导和检查。专项督导是指质量督导员受委派机构委派,对评价机构进行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一项或几项内容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七条 日常督导可采取随机抽取和重点督导相结合的模式。主要工作程序如下:
(一)质量督导员提前了解当次评价活动的总体情况。
(二)质量督导员通过评价现场和工作现场督导、数据比对、抽查评价资料(含录像)、远程监控等多种形式进行,提倡技术督导。
(三)质量督导员发现评价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即时向被督导的评价机构反馈,责令其整改,必要时可暂停评价活动。现场完成整改的,可恢复评价活动。如现场无法完成整改或整改 后仍存在问题的,应向委派鉴定中心进行通报,由鉴定中心责令其停止评价活动,宣布评价结果无效。
(四)督导结束后,根据督导职业(工种)等级如实填写《湖 南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日常外部督导情况记录表》(附件4或附 件5);反映督导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含现场已完成整改的)、提出处理意见建议,并向委派机构反映。
(五)委派机构根据质量督导员反馈的情况向评价机构进行调查核实、约谈提醒、发出提醒函或质量通报。
(六)评价机构应根据约谈内容和提醒事项完善或整改相关工作。
(七)委派机构可结合实际,增加日常督导频次,扩大督导覆盖面。
第十八条 专项督导采取“双随机、 一公开”等方式进行。督导前,应当明确督导事项,成立督导小组。督导小组原则上由3名以上质量督导员组成。主要工作程序如下:
(一)督导小组对评价机构进行现场考察(核查),听取意见。
(二)评价机构应根据质量督导意见书完善或整改相关工作,并提交整改工作报告。
第十九条 评价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积极配合质量督导 员(督导小组)的工作,不得拒绝和阻挠合理的质量督导工作要求。
第二十条 外督人员在完成日常督导后,须向委派机构反馈 质量督导结果,报送《湖南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日常外部督导情况记录表》。
第二十一条 各级鉴定中心应建立外督人员诚信档案、激励 机制和退出机制、对聘期内的外督人员实施年度考核。工作中有 突出表现或贡献的外督人员,可给予奖励,具体激励措施由委派机构根据当地实际自行制定。
第四章 质量督导结果运用
第二十二条 对质量督导中发现的问题,按照“合法合规、客观公正”的原则进行认定和处理。
第二十三条 各级鉴定中心按照质量督导职责分工,对外督 人员发现的问题进行认定处理。有关行业部门对本行业领域技能 人才评价工作外督发现的问题进行认定处理。评价机构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能力建设司《技能人才评价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工作指引(试行)》(人社职司便函〔2021〕57号),对参评人员、工作人员在评价过程中的问题进行认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经属地人社部门核查,评价活动存在下列情形 的,由评价机构作出书面说明,并宣布有关参评人员证书或评价成绩无效:
(一)考生资格不符合申报条件的。
(二)违反考场纪律,有舞弊等行为的。
(三)阅卷不规范、评分标准不统一的。
第二十五条 评价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轻微的,由属地管理人社部门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提醒其规范操作:
(一)未及时公开评价计划,或未按公开的评价计划执行的。
(二)未执行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评价规范的。
(三)未按规定设置考场和配备工作人员,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有关规定及时做好参评人员违纪违规处理,影响公平公正的。
(五)试题资源未达到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有关要求的。
(六)未规范执行保密承诺的。
(七)未按规范要求安排考评人员与内部质量督导员的。
(八)未及时上报证书数据的。
(九)未完整保存技能人才评价全过程档案资料的。
第二十六条 评价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属地管理人社 部门发出《湖南省技能人才评价质量问题整改通知书》(附件6),暂停评价活动并进行整改,列入监管档案,并对社会公布:
(一)第二十五条所列情况,情节严重的,或约谈后又发生的。
(二)超职业、超等级、超地域范围评价的。
(三)未按规定接受日常督导、专项督导的。
(四)一年内无正当理由不开展评价活动的。
(五)未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未按期完成质量督导中发现或反映的违规问题整改的。
(七)进行评价“包过”"保过”"通过率高"等虚假宣传的。
(八)未按规定增设考点,擅自在机构备案评价场所之外开展评价的。
第二十七条 评价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属地管理人社 部门撤销备案回执,列入监管档案,不再受理其备案或遴选申请,并对社会公布:
(一)已被出具书面通知后再次违反第二十六条规定的。
(二)备案时提交虚假材料或作出虚假承诺的。
(三)协助参评人员伪造申报资料,或者纵容参评人员违规报名的。
(四)未经评价直接办证、贩卖证书或证书数据造假的。
(五)超范围读取证书数据、泄露个人隐私、利用证书数据等提供有偿服务的。
(六)软硬件配备无法满足评价要求,且未按期完成整改的。
(七)两年未开展评价、未按期限要求申请备案延期或者定期评估不合格的。
(八)考场秩序混乱,出现大面积违规违纪行为或者组织舞弊的。
(九)出现重大安全事故、发生试题泄密等情况的。
(十)一个自然年度内,评价机构出现三次以上“限期整改”情形的。
(十一)其他不履行工作承诺,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二十八条 对质量督导中发现的重大违纪违规违法问题,依规依纪依法移交有关部门,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九条 人社部门运用质量督导结果作出处理决定前, 应当告知评价机构相关事实、理由和依据,评价机构可以陈述和申辩,人社部门作出处理决定后送达相关机构。
第五章 责 任
第三十条 质量督导员有下列情形的,由委派机构视其情节 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暂停质量督导任务委派处理;情节严重 的,通报当事人所在单位,并取消其质量督导资质,予以解聘且 不得再从事我省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督导相关工作;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委派擅自参加或无故拒绝参加督导工作任务的。
(二)不履行督导职责的。
(三)应当回避质量督导工作却隐瞒不报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或干扰评价机构正常工作的。
(五)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影响质量督导结果客观公正的。
(六)因失职或个人主观意志导致试题内容等工作秘密泄露,经查实泄密的。
(七)利用职权包庇或打击报复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八)其他妨碍技能人才评价工作有序开展或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评价机构及有关工作人员不配合质量督导工 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备案的人社部门提出改进要求; 拒不整改或者情节严重的,对机构撤销备案回执,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按程序和管理权限向有关部门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
(一)拒绝向质量督导员提供与其督导内容相关情况和文件资料的。
(二)阻挠有关人员向质量督导员反映情况的。
(三)对督导意见拒不采取整改措施的。
(四)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干扰质量督导工作的。
(五)打击、报复质量督导员的。
(六)其他影响质量督导工作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各评价机构应参照本实施细则,结合本机构实 际情况,制定机构内部质量督导制度。对本机构组织实施的职业 技能评价质量进行内部监督,接受社会各方监督,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点击下载附件/UploadFile/file/20230829/20230829120515_432.docx)
1.湖南省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督导员(外督)申报表
2.湖南省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督导员证卡编码规则
3.湖南省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督导员证卡样式
4.湖南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日常外部督导情况记录表
5.湖南省职业技能级认定日常外部督导情况记录表(综合评审)
6.湖南省技能人才评价质量问题整改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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