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日起,机动车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补充技术要求正式实施
为推进相关优化车检服务政策落实,进一步规范机动车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市场监管总局修订发布了新版《机动车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补充技术要求》,2023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一、要求特点
此次修订主要针对落实2022年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联合印发的《关于深化机动车检验制度改革优化车检服务工作的意见》推出的涉及市场监管的车检服务优化举措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 38900-2020)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
主要做了以下几方面修订:一是调整适用范围,纳入环检机构;二是增加安检、环检“两站合一”技术评审要求;三是增加对汽车品牌销售服务维修企业试点开展非营运小微型载客汽车检测服务的评审要求;四是在管理体系评审要求中增加了服务能力评审要求;五是按照GB 38900等标准内容对技术能力要求进行了补充和细化。
二、要求总览
修订后《机动车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补充技术要求》共为七章四十条。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技术能力评审要求;第三章,人员评审要求;第四章,场所设施评审要求;第五章,仪器设备评审要求;第六章,管理体系评审要求;第七章,附则。
将为在资质认定环节落实相关优化车检服务举措提供依据。
三、关注要求
机动车检验机构应同时具备承检车型的安全技术检验能力和排放检验能力,能够提供一站式服务。(第五条、第六条)
进一步明确机动车检验机构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的能力评审要求,并适当提高大型客车、校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检验授权签字人能力要求。(第十条、第十一条)
明确了机动车检验机构工作场所所有权、路试车道、驻车坡道等工作场所和检验设施的设置评审要求。(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机动车检验机构承担的是国家强制性的检验事项,且直接面向广大送检人提供服务,依照优化车检服务相关要求对机动车检验机构服务能力提出了评审要求。(第三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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