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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杭交通重拳出击!机动车维修企业未备案被行政处罚

来源:余杭交通/何 阅读:1366 更新时间:2023-06-02

20187月,国务院取消一批行政审批事项,其中就包括取消了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随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正式修订,明确将维修企业“经营许可”改为“经营备案”。


为了维护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保护机动车维修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余杭区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对辖区内机动车维修经营未按规定进行备案,在初次查处责令整改拒不改正后,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对违法企业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分析】
2023412日,余杭区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对杭州小樊汽车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工作人员正在对场内的车辆进行维修经营活动。经查,杭州小樊汽车有限公司于2023410日向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领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汽车零配件批发、汽车装饰品销售、机动车维修等。该公司在向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办理登记手续后便开始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并未向余杭区交通运输管理机构进行备案。执法人员当场开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备案。424日,执法人员再次对杭州小樊汽车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依然未向余杭区交通运输管理机构进行备案,并且仍在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


根据上述事实,执法人员认定杭州小樊汽车有限公司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427日,余杭区交通运输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三款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杭州小樊汽车有限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对该公司作出相应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




未按规定进行备案擅自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三款 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备案时提供虚假材料情节严重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原备案的业务。

2.《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汽车网校特别提醒依法办理备案经营,是成为合法合规机动车维修经营单位的规定要求。办理备案不收取费用,相关备案业务可咨询所在地镇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办理。值得注意的是,未备案被行政处罚,处罚结果将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公示。拒不配合和不履行交通运输行政处罚义务的,交通运输部门将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若被列入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单位或个人在乘坐飞机(高铁)出行、贷款、消费等方面都将受到约束和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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