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机动车逾期未报废会被处罚!
近期,我区公安交管部门约谈企业、联合布控、细致排查,持续开展报废机动车集中整治行动。
3月27日,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民警约谈辖区“两客一危”、货运等重点企业负责人,通报其逾期未检验、临界报废车辆,责令企业督促车辆驾驶人及时消除违法状态;同一日,阜康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摸排长期停放的“僵尸车”,清理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
连日来,霍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提高查处报废车辆违法行为的针对性和准确性;若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各中队及车管所相互配合,广泛宣传废弃车辆危害;哈密市公安局三道岭分局交警大队组织民警深入辖区多家重点矿山企业,督促报废车和逾期未检验车辆“清零”。
3月22日,克拉玛依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民警走进辖区企业,全程监督17辆报废危化品运输车报废处置过程;疏勒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采取路面巡逻和走访相结合的方式,全面排查城区主要路段、汽车维修厂等乱停乱放、违规占道的报废车;乌苏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现场查缉、当场收缴上路行驶的逾期未报废机动车,实现精准打击。
车辆逾期未报废、违规操作面临哪些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规定,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车辆如何报废注销?
车辆报废销户的,机动车所有人向车辆所在地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报废机动车。交售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在机动车解体后七日内将相关资料提交报废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车辆管理所应当自接到机动车报废信息之日起一日内办理注销登记,并出具注销证明。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