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山县交通运输局关于要求办理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的通告
东山县各机动车维修经营户:
根据交通运输部《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须及时办理登记备案手续。鉴于目前我县范围内仍有多家机动车维修经营户仍未办理备案手续,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新登记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请在取得营业执照后一个月内,到县行政服务中心交通窗口进行备案。
二、在本通告发出之前已取得营业执照的,请在2023年4月15日之前到县行政服务中心交通窗口进行备案。
请各经营户自觉按上述通告执行,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否则我局将根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第四十九条规定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如有疑问请到县行政服务中心交通窗口咨询,电话:0596-5861830,地址东山县西埔镇景运巷3号(电信大楼西侧)。
2023年3月10日
机动车维修经营登记备案材料:
1.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表。
2.维修经营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经营场地(含生产厂房和业务接待室)、停车场面积材料、土地使用权及产权证明等相关材料,租用的场地还应提交书面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
4.技术人员汇总表,以及各相关人员的学历、技术职称或职业资格证明等相关材料,质量检验人员还应提供与承修车型种类相适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
5.维修设备设施汇总表,维修检测设备及计量设备检定合格证明等相关材料,允许外携的设备,应提交合法的合同书。
6.维修管理制度等相关材料,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车辆维修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等。
7.环境保护措施等相关材料。
8.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除一类维修材料外还需:⑴有与其作业内容相适应的专用维修车间和设备、设施,并设置明显的指示性标志;⑵有完善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⑶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⑷齐全的安全操作规程。
9.从事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的,提交:⑴《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表》;⑵连锁经营协议书副本;⑶连锁经营的作业标准和管理手册;⑷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符合维修经营相应条件的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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