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取消北海市利宝金属回收有限责任公司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质的公示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张 阅读:117 更新时间:2023-02-28
为规范报废机动车行业管理,根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15号)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应当加强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的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资质认定条件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逾期未改正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资质认定书;《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七部委2020年第2号令,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发现回收拆解企业不再具备本细则第八条规定条件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改正或者逾期未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撤销其《资质认定书》;拟取消北海市利宝金属回收有限责任公司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质,取消《资质认定书》,停止企业的《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
公示期间如有异议,请实名向自治区商务厅反映。
公示时间:2022年12月7日—2022年12月9日
联系电话: 自治区商务厅机关纪委:0771-2211606
运行处:0771-2211850
地址:南宁市良庆区平乐大道10号中国-东盟经贸中心3号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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