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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关于开展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监测工作的通知

来源: 阅读:5894 更新时间:2021-09-30
关于开展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监测工作的通知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落实《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联节〔2018〕43号)等政策,加强动力电池回收利用企业管理,及时掌握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工信部:关于开展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监测工作的通知@chinaadec.com

工信部:关于开展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监测工作的通知@chinaadec.com


一、建立回收利用企业台账。全面梳理本地区内从事动力电池回收利用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动力电池梯次利用、再生利用企业,不含纯回收企业,按照《动力电池回收利用企业情况表》(简称企业情况表,附件1)要求形成企业管理台账,加强企业联系,及时更新台账。

二、加强回收信息采集。加大对企业的政策宣贯力度,指导企业按照《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以下简称《规范条件》)等要求,规范开展动力电池回收利用,加强退役电池、次品电池及试验电池回收利用情况监测,按日记录电池的编码、数量、重量、类型、来源等信息。

三、完善信息报送机制。按月汇总企业动力电池回收信息,对数据信息进行比对核查分析,规范填写《动力电池回收动态监测月报表》(简称月报表,附件2),请于4月10日前将本地区今年1-3月合并填报的月报表、企业情况表盖章扫描件及电子版(Excel格式)上传新能源汽车国家监测与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综合管理平台(地方溯源履责监管模块http://tas-evmam.tbrat.org)。此后,每月10日前报送上月企业情况表(如无变化不必重复上报)和月报表。对于落实日记录工作成效突出的企业,优先支持申报《规范条件》公告。


联系人及电话:010-68205363 吴蒙

010-68205360 艾崇


附件:1.动力电池回收利用企业情况表

2.动力电池回收动态监测月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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