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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二手车出口企业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二手车出口企业的管理,推进二手车出口业务规范有序开展,落实商务部、公安部《关于扩大二手车出口业务地区范围的通知》(商贸函〔2020〕643号)有关要求,根据《江西省宜春市开展二手车出口实施方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宜春市二手车出口企业的企业准入、甄选评审、出口许可、监督管理、业绩考核等。如有调整,将另文明确。
第二条 二手车出口企业是指在宜春市范围内注册,通过甄选评审并向商务部报备的试点企业。二手车出口企业的管理部门是宜春市商务局。
第二章 企业准入条件
第三条 二手车出口企业甄选按照“总量控制、择优选择”的原则,综合考虑企业抗风险能力、信誉情况、二手车出口经营能力以及售后服务能力。二手车出口企业要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 在宜春市范围内依法注册,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实缴资本或固定资产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
2.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产权明晰,独立核算,企业管理、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在市场和质量监管、海关、税务、银行、审计等监管部门中无不良记录,近五年来无严重违规违法行为, 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3. 企业或企业投资方应具有对外贸易或二手车交易相关经验,应具备二手车交易的从业经验,具有较强的二手车车源整合能力。
4. 企业要具有进出口经营权,企业或企业投资方应通过投资或合作等方式在出口目的地国家建立完整流通、维修及零配件供应体系,熟知出口目标国相关汽车产业和准入政策,建立与企业经营规模相匹配的风险防控机制。
5. 企业能够提供售后服务保障,并建立投诉处理预案和售后服务快速响应机制。
第三章 甄选评审程序
第四条 符合条件的企业,向宜春市商务局提出申请,如实提供申请材料。宜春市商务局按照专家评审、社会公示等程序,完成甄选后报商务部备案,确定二手车出口企业。
第四章 责任义务
第五条 二手车出口企业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按照有关管理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二手车出口企业在国内收购车辆后,应当依法办理二手车交易登记手续,按照规范要求完成车辆整备,通过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进行出口。在办理二手车海关出口通关手续后2个月内,凭出口报关单及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凭证向机动车登记地公安交管部门申请注销登记;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将涉及出口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第六条 出口的二手车辆应符合出口国标准要求,出口国无标准的,应符合国际标准或《二手乘用车出口检验规范》(T/CAS 357-2020)、《二手商用车辆及挂车出口检验规范》(T/CAS 358-2020)。二手车出口企业不得出口不合格车辆、被盗抢车辆、拼装车辆,达到《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规定的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以及距规定要求使用年限1年以内(含1年)的机动车。
引申:《二手乘用车出口检验规范》(T/CAS357-2019)和《二手载货汽车及挂车出口检验规范》(T/CAS358-2019)起草单位为全国工商联汽车经销商商会,该政策的出台之后二手车想要出口至国外,必须要依据检验规范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满足出口条件才可获批资质!
第七条 二手车出口企业应在确定为试点企业后2个月内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逐步建立和完善海外销售网络、售后服务网络、零配件供应体系,每月向宜春市商务局报送业务进展,接受宜春市商务局的业绩考核。
第八条 二手车出口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出口服务体系和车辆溯源体系,遵守进口国的法规及标准。二手车出口企业是质量追溯责任主体,严格履行出口车辆检测、如实明示车辆信息等义务。
第九条 二手车出口企业应制定合理的市场规划,建立与出口品牌、数量相应的境外售后维修和零配件供应体系;应建立质量问题应急响应机制,及时解决境外质量和售后服务重大问题。
第十条 二手车出口企业应加强行业自律,规范竞争行为,维护出口秩序。
第五章 调整及退出
第十一条 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取消试点资质,并由宜春市商务局向社会公告:
1. 按照法律相关规定解散或依法申请破产的;
2. 连续12个月没有二手车出口实绩的,或者是没有达到宜春市商务局考核目标,在宜春市商务局规定的整改时限内依旧没有达到整改要求的;
3. 在相关信用系统中显示为“严重失信”的;
4. 经相关部门查实,拒不履行出口二手车境外售后服务和质量保证等义务,或拒不接受相关部门监管的;
5. 经相关部门查实,有偷税漏税,伪造,变造,买卖许可证等行为或违规出口不符合规范车辆导致出现重大质量风险的;
6. 违反二手车出口相关管理规定,被宜春市商务局责令其限期整改,在限期内未完成整改的;
7. 未按海关规定如实申报,情节严重的;
8. 试点企业自行申请退出,经宜春市商务局批准的;
9. 其他不宜继续进行试点的情形。
第十二条 试点企业退出后,应妥善处理业务遗留问题及履行好已出口二手车的售后服务承诺。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如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以法律法规为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宜春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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